1.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,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。
2.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,包括个案纪录、测验资料、信件、录音、录像和其他资料,均属专业信息,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,作为档案,及时送中心统一放置在指定的柜子里上锁保管。
3.除心理咨询师和档案管理员以外,学校任何其他人员包括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等,都无权查看心理档案及咨询记录。
4.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,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、录像。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、教学引用和科研写作时,须经来访者同意,并应隐去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。
5.在心理咨询工作中,一旦发现来访者的行为有严重威胁自身和他人健康或安全,或正在遭受虐待,或卷入司法或行政程等情况,必须采取必要措施,通知辅导员或家属,防止意外事件发生,但应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,邀请学院一起来帮助来访者。
6.心理咨询师接受卫生、司法或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询问时,不得做出虚假的陈述或报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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