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,激励和引导广大学生刻苦学习、遵纪守规、奖励先进、倡导优良学风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本、专科毕业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》和《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奖、贷学金管理及资助困难学生的实施意见》(省教委、财政厅教计[1996]58号)以及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奖学金
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规定每年按比例从学费中提取。
第三条 奖学金的等级和名额:
一等奖学金1000元,比例为在校生人数的3%。
二等奖学金600元,比例为在校生人数的7%。
三等奖学金300元,比例为在校生人数的15%。
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选条件:
一、基本条件。凡获得奖学金者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1.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。
2.道德品质优良,讲文明、守规范,无吸烟、酗酒、沉迷网络、男女同学交往不得体等不良行为和嗜好。
3.勤奋刻苦、好学上进、学习成绩良好。
4.重视素质培养,积极参加各项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。
二、具体要求。获各等奖学金除具备基本条件外,还应符合下列要求:
1.一等奖学金:学年总评成绩在80分以上,无不及格科目,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居班级前15%。
2.二等奖学金:学年总评成绩在75分以上,不及格科目不得超过一门且已补考合格,综合测评名次居班级前25%。
3.三等奖学金:学年总评成绩在70分以上,不及格科目不得超过两门且已补考合格,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居班级前45%。
三、有下列情况的,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。
1.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。
2.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。
3.有明显违反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行为的。
4.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经公示未通过的。
5.拖欠学费,又不办理助学贷款手续的。
第五条 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:
一、每学年初评定上一学年奖学金。奖学金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,一次性发放并颁发荣誉证书。毕业班在第六学期初评定,按半年发放奖学金。
二、评审程序:
1.以班级(专业)为单位,根据评选条件,经全体学生民主评议推选。
2.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进行申请,并交学院审核。
3.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,时间不得少于五天。
4.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校学生处审批。
三、同等条件下,评定奖学金应优先考虑困难学生。
四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学校将追回所发奖学金。
1.经核实申报材料弄虚作假,不符合条件的。
2.获奖学金后铺张浪费的。
3.获奖学金后一学期内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。
第三章 优秀学生评选
第六条 优秀学生评选内容:
一、三好学生。
二、优秀学生干部。
三、单项奖:优秀青年志愿者、精神文明先进个人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、平安校园建设先进个人、职业技术能手、素质教育特长奖。
第七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:
一、三好学生条件:
1.德育方面
(1)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,有理想、有文化、有道德、有纪律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热爱祖国、热爱社会主义,拥护共产党的领导。
(2)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政治活动,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活动。
(3)思想进步、作风正派,有良好的道德品质,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。
(4)关心集体、尊敬师长、团结同学、艰苦朴素、热爱劳动。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各项活动中,起模范带头作用。
2.智育方面
(1)学习目的明确、态度端正、学习勤奋刻苦。
(2)理论联系实际、动手能力强、有钻研精神,具有一定的独立思考和分析能力。
(3)学年学习成绩优良,年总平均在75分(含75分)以上。
3.体育方面
认真上好体育课,体育成绩良好,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讲究个人卫生,搞好公共环境卫生工作。
二、优秀学生干部条件:
除德育、体育与“三好”学生条件相同外,还要求:
1.学习目的明确、态度端正、勤奋刻苦、有钻研精神,学年学习成绩良好。年总平均在70分(含70分)以上。
2.能积极带领和组织同学开展有助于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的各项活动。工作敢于负责,密切联系群众,热心为集体服务,能积极主动反映同学的要求和建议,并努力完成各级组织交给的任务,成绩显著。
三、单项奖条件:
1.优秀青年志愿者: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,表现突出者。
2.精神文明先进个人:有助人为乐、拾金不昧等突出事迹的,或在精神文明方面表现突出者。
3.社会实践先进个人:积极投身社会实践,工作能力强,表现优秀者。
4.平安校园建设先进个人:积极参与平安校园建设,及时发现、报告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,或有见义勇为行为者。
5.职业技术能手:积极参加职业素质锻炼,在技能比赛中成绩优异者。
6.素质教育特长奖:在文化、艺术、体育等方面拥有一技之长,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某方面特长并为院、系取得荣誉者。
第八条 优秀学生评选办法及比例
一、优秀学生评选与奖学金的评定同时进行。
二、“三好”学生人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0%;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干部总数的20%(按标准班委会、团支部编制);获“优秀班级”称号的班级可按规定增加比例。优秀学生干部及各类单项奖总比例不超过学生数的40%。
三、校团委、学生会等校级学生组织经学校批准,可作为独立部门按同等条件评选优秀学生干部。
第四章 附则
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制定、解释和修改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